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审计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审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保障重点审计任务完成和支持基层困难审计机关提升审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审计厅共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审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审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负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审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审计厅提出的审计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审计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审计部门。审计厅负责审查和确定项目任务,收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拟订审计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会同财政厅制订相关分配标准,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局负责对同级审计部门拟订的本地区审计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审计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审计部门。市县审计局负责拟订本地区审计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审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开展本地区审计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合规使用审计专项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等。
第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突出重点、分配科学、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央审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升我省审计监督能力。审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审计工作要求,完成重大审计工作任务,提升困难地区审计能力,强化审计信息系统运维保障等,包括:
(一)承担重大审计任务补助。对承担国家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或授权的重要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发生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
(二)支持提升审计基础支撑。支持加强审计系统网络及终端运维和安全防护,提升网络设备性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全省审计人员提升能力素质培训。
(三)支持提升履职能力补助。对人均财力较低的财政困难县(市、区)审计机关提高审计履职能力给予补助。
第六条 审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 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审计监督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审计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据实法两种方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承担重大审计任务补助、支持提升审计基础支撑补助采取据实法分配,由审计厅根据任务量、成本补偿标准或开支标准等,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支持提升履职能力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人均财力状况和上年县(市、区)综合绩效结果分别按90%、10%的权重测算审计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人均财力状况和上年县(市、区)综合绩效结果数据由财政厅提供。审计厅按因素法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财政厅会同审计厅下达审计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审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名称、用途、列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分配明细、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厅应在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财政厅会同审计厅按规定下达提前通知预计数。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审计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后同步调整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无法继续实施的,资金应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审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审计厅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向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审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审计局是本地区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向同级审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专项资金评估机制。在审计专项资金有效期到期前,审计厅应根据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客观条件变化情况等因素开展评估,提出审计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或调整规模等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审计专项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审计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蒙骗套取、滞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需收回审计专项资金的,由各级审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在审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将审计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审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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