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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6-05-29
  • 发布日期 2026-05-29
  • 文号 广安医保规〔2026〕1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9 17:17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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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等文件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162号)规定的引产(4月以上,7月以下)、流产(4月以下)两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医保待遇不再执行。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

生育津贴支付期统一按国家法定产假天数执行:顺产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本通知自20266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待遇以出院和终止妊娠结算时间判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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