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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1 10:52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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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广安医保规20221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将重度骨质疏松、类风湿性关节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矽肺叁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地中海贫血、白塞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二类病种管理。

二、将原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结核病抗结核治疗,调整为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两种疾病,继续按照一类病种管理。

三、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原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

四、调整后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271日起前我市参保人员已享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治愈后复发的,申请认定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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