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将《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4版)》(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接房难”问题日益受到广大购房群众的关注。我市前期制定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过适用期。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的建设进度与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人行广安市分行、广安金融监管分局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函〔2022〕59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川建房函〔2023〕1733号)等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对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人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明确监管银行需公开招标。各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三年为周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在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公示的中标商业银行名录中,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二)规范监管账户的开设。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分类监管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保底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和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保底资金作为监管项目建设兜底资金使用,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累计进账总额的3%。重点监管额度资金是指确保项目预售建筑面积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监管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超出保底资金和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
(四)严格重点监管额度资金的使用。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支出。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应当符合相应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量,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监管银行及时拨付。
(五)加强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监管。重点监管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出现重大经营性问题,监管项目存在较大交付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或者被投诉可能出现重大经营性问题,属地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较大的。经监管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实行预售资金全额监管,资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楼一策”的用款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监管机构按流程拨付使用。重点监管项目恢复正常监管的,需经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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