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1)特困人员;
(2)孤儿;
(3)低保对象;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问:医疗救助对象由谁负责认定?
答: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问:哪些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答: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问: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一致,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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