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办法》是在2021版基础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川建房函〔2023〕17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使用期限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止。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中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监管如何规定?
答:一是明确监管银行需公开招标。各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三年为周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在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公示的中标商业银行名录中,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监管银行。二是明确监管账户开设原则。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办法》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措施包括哪些?
答:一是分类监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保底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和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保底资金作为监管项目建设兜底资金使用,监管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累计进账总额的3%。重点监管额度资金是指确保项目预售建筑面积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监管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超出保底资金和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二是严格重点监管额度资金的使用。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支出。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应当符合相应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量,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监管银行及时拨付。三是加强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监管。重点监管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出现重大经营性问题,监管项目存在较大交付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或者被投诉可能出现重大经营性问题,属地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较大的。经监管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实行预售资金全额监管,资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楼一策”的用款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监管机构按流程拨付使用。重点监管项目恢复正常监管的,需经项目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四是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明确了开发企业、购房人在支付购房款时,采取现金支付、在线支付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不明入账的处理、资金收存信息核验等。五是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购房人等相关主体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加强对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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