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关于《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安区、前锋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所围合的区域),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现行《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问:被征地农民如何申请货币安置补偿?
答: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原则,拆迁实施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还房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由拆迁实施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三、问: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价格采取动态调整,由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会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按程序每年一季度修订补偿价格,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后公布实施。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按每人35平方米计算,被征地农民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5㎡的按35㎡计算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再享受原住房房屋重置价拆迁补偿。
四、问: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中过渡费如何发放?
答: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从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5000元/户,4—6人的7000元/户,7人以上的8000元/户。
五、问: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有什么奖励?
答:签订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由拆迁实施部门一次性支付奖励,一次性奖励标准由广安区、前锋区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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