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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6-23 17:10 来源: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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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建局〔2020134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奖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房发〔202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三)坚持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四)坚持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审批手续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

(五)坚持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二、总体目标

抓住省级财政奖补助支持的机遇,通过近两年努力,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数量有明显增加,并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

三、实施条件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多层既有住宅。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业主提出电梯增设动议的,鼓励其他业主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四)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四、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

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出具自检报告,承担安装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责任和应急救援职责。

因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监理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盖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管理。

五、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实施程序

(一)签订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公示备案。增设电梯协议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核实盖章。

社区居委会在核实盖章时,应对是否符合实施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三)规划审查。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或依托建筑结构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持电梯增设设计方案(设计总平图)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批前公示7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进入施工图设计程序。

(四)设计施工告知。取得规划审查意见书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持规划审查意见书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告知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维保等过程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

(五)开工承诺。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告知内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单位,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开工前,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开工承诺手续,就计划开竣工时间和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等做出书面承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审查,同时将该书面承诺告知当地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和本部门监管机构。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质量安全管控。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电梯安装单位在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同时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安装单位应对电梯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钢结构及电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对基坑、主体、危大等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当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证明。

六、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受托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七、政府补助

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不是单一产权或个人自建房,且于20155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且按照本意见实施的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结合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根据本地财政能力制定具体奖补办法,奖补实施期限与省级补助期限相一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园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组织做好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和属地安全管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设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参与。鼓励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实行在业主同意后,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鼓励采购使用本地生产制造的电梯产品。

(四)加大支持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服务,编制实施指南,简化办事流程,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对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到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的,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应予以政策支持优先办理。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重要意义,及时化解矛盾,使增设电梯工作成为邻里和谐工程。

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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