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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3-08-31
  • 发布日期 2023-08-31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8-31 16:38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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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庭院消防隐患整改,规范庭院消防管理的建议》(第126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由市住建、消防、城管等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对城区内各小区庭院消防管网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以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重点“切口”,不定期对城区内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重点对小区内的消防管网及供水是否符合要求、消火栓是否有水、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整有效、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楼梯是否堆放杂物、电动车违规充电等现象进行了细致排查。今年以来,累计排查出四类隐患1998处,其中消防设施缺失、损坏、无法使用569处,电动车违规充电、飞线充电717处,消防车道标识不清、被机动车占用、堆放杂物658处,灭火器数量不足、损坏54处,已督促整改隐患1353处,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

二、关于“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庭院消防管理办法》,明确消防用水水费、公共管网维护费缴费主体”的建议

经过调查,由于前期开发建设设施设备安装的原因,目前全市范围内小区的消防用水暂未计入小区公共用水部分,缴费主体一直未明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消防设施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第二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作为消防用水水费、公共管网维护费缴费主体。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将小区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此时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为明确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和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全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实际,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正在拟制《广安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按程序送审。

三、关于“建议供水企业对庭院消防进行改造,庭院消防表前加装闸阀,由供水企业、消防大队共同管理,遇火灾紧急情况予以开启”的建议

我局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广安府办函〔202096号),并根据改造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应居民不同层次生活需求,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改造项目。其中基础类改造项目原则上是必改项目,消防配套设施为其中重点改造内容之一,经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消防配套设施将基本得到完善。截至目前,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累计新增和改造消防设施230余处,新增和改造消防管网11000余米。

同时,消防安全为我局和消防部门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发现小区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将第一时间交办并限期整改,确保紧急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关于“建议相关行政单位督促小区物业(或责任单位)遵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时缴纳消防用水费用,遵守市场秩序”的建议

我局在对物管小区的日常检查中,将消防安全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一经发现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缴纳消防用水费用而造成消防风险隐患的,第一时间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问题抄送至属地街道以及消防部门,对不配合整改的企业采取约谈、扣减诚信分值、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等手段,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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