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第一条 前言
为科学防治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含广安区、前锋区和广安经开区的6个街道、8个镇、11个乡,面积约611.5平方公里。
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本方案适用时限为:2024—2028年。
第三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总面积5.405平方公里。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总面积41.434平方公里。
说明:根据近期规划和卫星地图现状,上一版区划中的1类区翠屏公园景区、部分协兴园区区域纳入17号区块,整体计算用地情况,并按照规划划入2类区。上一版区划中的1类区神龙山景区纳入10号区块,1类区紫云台区域纳入14号地块,整体计算用地情况,并划入2类区。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总面积18.188平方公里。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等两种类型。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1)道路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若4a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功能区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将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若4a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3)道路交通服务区域、港口: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将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若4b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
(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
3.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铁路交通用地边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道路交通服务区域、港口和铁路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4.本方案实施以后,新(改、扩)建的未列入本方案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未建成前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管理,建成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5.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乡村声环境功能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划分方案实施要求
(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定义见标准,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标准。
(二)执行本方案的适用区域,可详见《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地图》,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三)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修订后,本方案做相应调整修订。
(四)本方案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规划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1.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名单
2.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名单
3.3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名单
4.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名单
5.4b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名单
6.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7.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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