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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1-11
  • 发布日期 2024-01-11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10:57 来源: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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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1号)要求:《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24日。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1

附件: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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