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1号)要求:《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4日。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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