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 时间 |
1 |
广安市人民医院 |
未在规定时限内(24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肺结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通报批评和警告 |
2025.1.8 |
2 |
岳池川东医院 |
未在规定时限内(24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肺结核)、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通报批评和警告 |
2025.1.14 |
3 |
邻水县鼎康瑞洁餐饮具消毒配送部 |
邻水县鼎康瑞洁餐饮具消毒配送部消毒后筷子(包装批号为20240915、20240916、20240917)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要求规定。 |
依据《广安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 |
停产停业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大写:伍万元) |
2025.1.10 |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