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1〕16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内容
(一)资金来源。2022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要求,正确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切实做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由于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尚未结束,2022年耕地面积仍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根据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最终核实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五)兑付时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足额兑付到土地承包户。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4月18日至4月22日)。县级召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乡镇召开镇、村、组等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全面讲清农业补贴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使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村级申报(4月23日—5月4日)。一是登记信息。各村社(组)要按照《武胜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登记表》(附件1)进行入户调查,收集补贴农户基础信息,尤其要注意补贴对象同名同姓或者死亡的情况,避免录入错误;对不应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应按文件坚决核减,各单位、集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申领补贴资金;对未办理、未激活社保卡农户或长期失联户,要积极采取多种渠道和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帮助办理(激活)社保卡,登记信息,及时上报数据。二是村级核实数据并录入。各村民委员会于4月27日前对社(组)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发生如征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说明情况并核减补贴面积,同时由村级操作人员如实录入“审批系统”,并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三)乡镇调查核实并上报(5月5日—5月16日)。各乡镇要对村级上报的数据进行调查审核,整个审核过程在“审批系统”里面同步进行。数据审核通过后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各乡镇于5月16日前将以下两方面纸质档材料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农技站:一是《武胜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登记汇总表》(附件2);二是各乡镇面积增、减情况详细说明。同时报送电子档至武胜农补群(群号:475626586)。
(四)制定标准及各乡镇对应补贴面积进行抽查(5月17日—5月24日)。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程序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然后通过“审批系统”反馈至各乡镇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乡镇对应补贴农户的资金按“审批系统”要求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乡镇组成检查组对本乡镇应补贴面积进行抽查。
(五)资金兑付(5月25日至6月10日)。各乡镇通过广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申报后直接兑现到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宣传、审计、县各属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耕地地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补贴兑现相关具体工作;乡(镇)政府成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数据上传等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及时清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涉及全县近19万多户农户,目前还有少量农户未办社保卡,或者办了社保卡还未激活。未办社保卡或者卡未激活补贴资金都不能及时发放,因此村补贴面积登记完后,一定要先进行清卡,卡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后村级再在耕地保护补贴审批系统进行申报,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率。
(三)严格执行程序。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求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四)广泛宣传引导。要采取广播电视、墙报、以会带训、院坝会等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同时,要切实做好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具体内容,确保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补贴信息管理。要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一一对应。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耕地地力保护领导小组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样调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武胜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登记表
2.武胜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登记汇总表
武胜县农业农村局 武胜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