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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6
  • 发布日期 2025-07-04
  • 文号 广安人社规〔2025〕2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16:36 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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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效,现将《广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26

广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重点群体就业培训、劳务品牌培训、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在校大学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的选择、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备培训资质且有意愿参与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办学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县级及以上劳务品牌创建单位以及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其他合法的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市场就业需求。

2﹒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的培训计划(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3﹒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2名及以上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和实操教师各1名及以上,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4﹒具备与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实训场所。教学设备及实训场所满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等规定的承训需求,每个职业(工种)需满足实训设备与参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5,同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具备室内授课和室外实训授课等必备的监控监管设施设备。

5﹒正常开展认定范围内职业技能培训或开展许可范围内收费性培训,能为参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应服务。

6﹒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账目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学员重大投诉事件,未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处理,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处罚记录。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上企业(重点产业链主企业优先),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后,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按照《广安市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广安人社办〔2023119号)、《广安市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实施细则》(广安人社办〔2023120号)执行。

第三条  备案程序

(一)编制计划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围绕当地产业发展、企业用工和广大劳动者就业需求,编制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工种目录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二)申请

有意承接我市各项补贴性培训项目且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注册地在广安市范围内的向注册地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地在广安市外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3﹒《培训机构人员构成情况表》(附件2),以及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师资证明、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或参保凭证)、兼职人员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4﹒培训场所:机构注册地自有场地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教学桌椅、设施设备提供详细清单及清晰的全方位图片;

5﹒培训应急预案(面对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或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6﹒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的培训方案(含课时计划、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及年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清单;

7﹒《培训机构承训承诺书》(附件3)。

(三)审核

1.资料初审。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促进就业、服务产业为导向,对机构资质、设施设备、师资、安全条件等办学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综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培训机构总体情况,包括办学条件、培训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培训开展情况、培训项目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

(四)公示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符合条件的拟备案承训机构,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备案。

完成备案工作的培训机构,本办法有效期内可在广安市范围内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承训机构备案目录统一公布制度,动态更新并公布承训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工种(职业)、培训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清单。

(五)承训机构退出与变更

1.资质注销。承训机构承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应向备案批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撤销承训机构资质。对不再具备备案条件、不主动申请撤销承训机构资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审批权限直接撤销其承训机构资质。承训机构终止办学的,承训机构资质自动撤销。

2.变更备案。承训机构部分承训职业(工种)承训条件发生变化,相应师资、设施设备、场地条件不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减少承训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相应承训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资质。

第四条  培训管理

落实“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培训模式,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督、结果考核”等制度:

(一)开班申请

各承训机构要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结合全市补贴性技能培训工种目录,按季度向拟开展培训的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附件4),经审批同意后在“安心就业”平台发布培训计划。同时,组织符合广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对象,按班次向培训地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附件5),经审批同意后按计划开展培训。

在我市备案的承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同时鼓励其每年在村(社区)开设3期公益培训课堂。

(二)过程监督

培训要纳入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平台,实行线上监管,将学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开班计划、培训考核、结业管理、补贴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等情况在监管平台中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承训机构应同时建立培训学员台账,纳入培训档案管理,所有培训资料、申报材料和授课记录等资料审核后由承训机构归档管理,管理时间不少于5年。培训期间,培训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现场抽查不少于2次。

(三)结果考核

各地要将培训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证率、就业创业率、培训满意率作为承训机构遴选、评估、补贴发放的重要指标。培训机构培训后要及时组织技能培训班学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的,需报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同意。建立培训后学员就业创业跟踪服务机制,在该班次培训结束3个月后将补贴申请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综合就业创业率统计表》(附件6)及其佐证资料一并提交,由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相应标准发放补贴。培训补贴发放标准以培训后综合就业创业率为依据(在校大学生培训除外),具体标准为:

技能培训班综合就业率低于10%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50%的补贴;综合就业率低于25%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20%的补贴;综合就业率高于等于35%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上调20%的补贴。

求职能力实训班综合就业率低于20%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50%的补贴;综合就业率低于40%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20%的补贴。

GYBS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综合创业率低于10%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30%的补贴。

IYBEYB创业培训班训后吸纳就业率低于30%的,按照该班次培训合格人数发放标准补贴下调30%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综合就业率为该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以内企业就业人数、登记就业人数、创业人数3者数据总和与培训合格人数之比。企业就业人数以参保凭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佐证资料认定,灵活就业以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系统内的登记就业人数、工资流水(含转账记录)等相关佐证资料认定。综合创业率为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以内创业人数与培训合格人数之比,创业人数以创办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及运营流水等认定(经办机构收取相关佐证资料)。吸纳就业率为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以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数总和与培训合格人数之比。

除以上类型外的其他实用类特色培训班,各地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综合培训取证率、就业率、满意率等要素,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质效评估

1.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备案后在当地开展培训的机构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培训质效和社会需求等及时进行调整,各地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进行,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每年130日前,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一年度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年度评估表》(附件7)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年度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估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培训标准组织培训教学的;

2)未按要求对培训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和未按要求向人社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的;

3)在备案年度内未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

4)转让、租借承训机构资质的;

5)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

6)备案年度内因培训质量或管理不到位等被学员投诉达3次的,经核实属实的;

7)擅自以承训机构名义开展规定培训职业(工种、专业)及等级以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

8)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训机构条件的;

9)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0)拒不配合年度评估的;

11)当年已开班级参训学员训后满意度低于80%的;

12)当年已开班级培训合格学员综合就业创业率低于10%的;

13)当年已开班级参训学员训后取证率(仅限初中等级评价、专项能力评价工种班次,不含培训合格证)低于70%的,高级班低于50%的;

1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的。

3.经培训地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评估不合格的承训机构,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承训机构有提供虚假办学许可申请机构备案、提供虚假师资申请培训开班、转包分包培训项目、虚报培训人数和培训时长等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取消其培训补贴申报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违规获取的培训补贴,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信息化应用

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要求,所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应统一纳入到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推行职业培训补贴“全程网办”,从开班申请、审核、发布、报名、评价全过程通过“安心就业”平台办理,至少提前7日在平台提交开班申请,包括班次相关佐证资料。培训后公布班次培训成果,各参训学员在线对师资教学水平、教学场地环境等进行满意度评价,推动线上线下培训、评价融合监管,实现培训、评价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责。

建立培训信息对接共享机制,推动培训数据智能化审核校验,保障培训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引导培训、评价机构加大监控设备等硬件投入力度,综合运用地理位置签到等技术功能,实现对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监管;采取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过程拍照、即时互动等技术加强线上培训监管,确保学员学习的真实性。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承训机构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负责牵头建立承训机构名录,对承训机构实施培训项目情况、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市农民工服务中心负责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经办机构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办、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训机构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认定、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训机构开展补贴性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农民工服务中心落实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考核”等制度,定期对职业培训开展情况、资料存档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6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期间若中省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2.培训机构人员构成情况表.doc 

3.培训机构承训承诺书.doc 

4.培训机构季度培训计划.doc 

5.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doc 

6.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综合就业率统计表.doc 

7.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年度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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